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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西藏《十三法典》与《十六法典》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8-04-29   稿件来源:新华网西藏频道


    新华网西藏频道拉萨4月29日电旧西藏通用的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教法,即规范出家人的戒律,专门适用于出家的喇嘛僧侣;一种是王法或政法,适用于俗人。

    西藏在公元六世纪进入了奴隶制社会,自此以后,与社会政治经济需要相适应,先后制定的法律有:七世纪初吐蕃王朝的《法律二十条》;元末帕主政权的《法律十五条》;十七世纪西藏藏巴汉政权颁布的《十六法典》;清朝第五世达赖时期制定的《十三法典》;1733年的《番例》及同期青海果洛的《红本法》。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条文,是《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其中《十三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

    《十六法典》是公元1618年,西藏藏巴汉时期彭错朗杰之子噶玛丹迥旺布统治西藏后,命白色瓦在《法律十五条》的基础上编集的一部封建农奴制法典,因其共有十六条律文,故称《十六法典》。《十六法典》把人严格地划分为三等九级:“人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级。此上中下三等,系就其血统贵贱、职位高低而定。”上等人是指西藏为数极少的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等,中等人是指一般僧俗官员及商人等,下等人是指广大农奴和奴隶,其中铁匠、屠夫和劳动妇女则被认为是下等下级人。

    《十六法典》从法律上授予农奴主以特权,规定保护农奴主的生命财产和不受法律的制裁,而且公开确认封建农奴主的暴行为合法。按照法典精神,三大领主统治农奴是神的旨意,农奴受苦是命中注定,不能反抗,如果反抗,就要被处以挖眼、抽筋、割舌、剁手直至溺死、屠杀等极其野蛮、残暴的刑罚。如重罪肉刑律规定,对严重损害领主声誉、秘密武装、平民反上等直接威胁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都要处以挖眼、抽筋等肉刑。

    《十三法典》是五世达赖喇嘛罗桑嘉措时期制定的。五世达赖统治西藏时期,他命令第司索南饶登负责制定法典。索南饶登按照五世达赖所规定的法律总则,将《十六法典》进行了综合调整,删去个别条文,并对前言和个别条目作了修订、补充,对一些名词重新作了解释,最后编成《十三法典》。《十三法典》继承了《十六法典》的主要内容,严格区分等级贵贱,并公然庇护权贵。如按伤人赔偿规定,凡仆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伤较重的,应砍掉仆人的手或脚;如主人打伤仆人,延医治疗即可。如抗犯“活佛”,则要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按照法典规定,农奴“勿与贤哲贵胄相争”,甚至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

    《十六法典》有一条关于责令蓄谋杀人已遂的凶手赔偿命价的法律为杀人命价律。命价即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作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赔偿,以求得饶恕。命价数额依被害者的社会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而分为不同的等级。

    法律规定:人分为上中下三等,其中上等又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三等;中等分为中上、中中和中下三等;下等又分为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上上是至高无上的,命价无法偿还;下下如流浪汉、铁匠、屠夫等,彼等命价值草绳一根。

    “尊者滴血值一钱,卑者滴血值一厘。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之手足;主失手伤仆,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

    《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内容大同小异,两部法典深深根植于旧西藏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利用极其残酷的刑罚压迫以广大农奴为主的下等人,毫不掩饰地维护着以贵族、官员和寺院上层僧侣为代表的“三大领主”的利益。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后,《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被彻底废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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