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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随便开除学生


新华网西藏频道 2008-04-21   稿件来源:西藏商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9日通过,6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即将施行的《办法》与以前相比有哪些变化?哪些亮点?昨日,记者专访了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为读者解读了《办法》中的新变化。

    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怀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刚刚通过的《办法》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更加注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加注重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建立和更加注重中、小学生的德育教育方面。同时,即将施行的《办法》首次将“三包”政策写进了法律,首次规定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

    [变化一] 注重均衡发展

    每个孩子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更加注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是《办法》的一个显著变化,这一变化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中都有体现。《办法》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基础设施建设、办学条件、教育经费、师资力量等方面向农牧区学校、边境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肯定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办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关于注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一变化的意义,张怀庆处长说:“目的就是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方面人人公平。”为了保障每一个孩子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学校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采取任何测试、面试等方式变相考试。”

    为了保障义务教育的公平,《办法》中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条规定也是西藏自治区首次在法律条款中提出。

    [变化二] 注重保障建设

    不用花一分钱就可以上学说起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建立,张怀庆处长显得十分自豪,他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行义务教育,学校不能收取学费和杂费。而西藏自治区在《办法》中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仅要免除学生的学费和杂费,还要免费给学生提供教科书,“所以西藏自治区学生不用花一分钱就可以接受义务教育,这一点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张怀庆说。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西藏自治区在农牧区实行了“三包”政策,也就是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这一政策首次写进了《办法》,而且是首次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张怀庆处长说,《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条款都是关于义务教育保障的,可见,义务教育保障在《办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变化三] 注重德育教育

    每个孩子都要有一颗爱国心

    注重儿童、少年的德育教育是《办法》的另一大变化,《办法》中第三十七条就有这样的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教育放在首位,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张怀庆处长说,将德育教育全面纳入中小学教学范围,这是学校的责任,也是老师的责任,要特别注重加强中小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让每个孩子都有一颗爱国心。

    为了加强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制定具体教育计划和措施,综合运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反对分裂的教育。

    [变化四] 增加12项条款

    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

    2001年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共有48项条款,而刚刚通过的《办法》有60项条款,增加了12项条款,其中许多条款都是根据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新增加的。

    《办法》首次规定了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张怀庆处长说,学生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是不能随便剥夺学生这一权利的。如果学校违反这一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人要面临行政处分。

    另外,关于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办法》也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自治区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不过对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应当进行消毒处理。”(张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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